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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经纪人还是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7-31 10:40:19 来源:   作者:

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经纪人则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同质化”趋势。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保险经纪人与代理人差别
  从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关于保险经纪人性质的规定,与日本、德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有所不同,采取了单一的“居间人说”,即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双方的居间人,不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立足于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以及保险安排。不同的定位和权责,使得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在保险交易中起着不同的功能作用。同时,由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是行业宗旨所在,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都需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风险保险需求,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险方案。
  在承保环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具有不同的适用性。保险代理人数量众多、形式多样,便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提供保险服务,多适用于保险标的单一、风险相对简单、产品同质性和标准化较强的情况,常见于个人寿险、车险和家财险等。保险经纪人仅以机构形式出现、数量相对较少、专业性较高,多适用于保险标的风险复杂、产品供给丰富且差异性强的情况,常见于团体保险和大型产险业务。在承保环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都可以为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在后续服务环节,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联系较为紧密,会积极参加投保人的防灾防损;保险代理人在此环节介入较少。
  在理赔环节,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或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保险经纪人则可以协助投保人办理索赔事宜。
  中介主体同质化两大表现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呈现增长趋势,占全国总保费收入比重窄幅波动。财产险保费收入、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82左右,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占比较低。
  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代理财产险,部分机构代理人身险,部分机构同时代理财产险和人身险。代理机构可代理多家公司产品,通常为非专属代理机构。我国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结构单一、竞争秩序较混乱的问题,甚至有一些保险代理机构沦为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套取费用的工具。兼业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存在服务能力不高、监管责任不清、销售误导和道德风险严重等问题。
  虽然与保险代理机构相比,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较为规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少数经纪机构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来源,但绝大部分的经纪机构仍然存在业务规模较小、缺乏核心竞争力、没有稳定的经营模式、专业化水平徘徊不前、内控制度不完善、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甚至在市场竞争中面临逐渐被边缘化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当一部分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在业务领域、经营模式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各方面出现了“同质化”或“趋同化”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层面的表现:

  表现一:保险经纪人趋同于保险代理人。如,除了少数专长于船货险领域的保险经纪人外,相当数量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被迫”限于车险领域,而当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局限于车险时,其经营模式与代理公司几乎没有差别。

  表现二:保险代理人趋同于保险经纪人。如,一些拥有特殊股东背景或客户资源的中介机构,即使形式上注册为保险代理机构,其业务模式也几乎都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或“近水楼台先得月”,只做股东业务或特殊资源业务,赚取非常有限和单一的佣金收入,这种业务模式从法律性质上看更近似于经纪人业务;再如,目前的经纪公司主要在单位项目和大项目中发挥保险经纪的功能作用,而对于客观存在的个人投保人的经纪需求,主要靠保险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大量的保险代理机构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并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保险服务,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

  有序放开一体化经营

  现阶段,我国保险“经代趋同化”现象的出现既然无可避免,又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作为监管者既不应严令禁止,也不应听之任之。笔者建议在对《保险法》不做更多改动的前提下,审慎、有序地放开经代“一体化”经营的制度限制。

  一是严格审批经纪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建议以保险经纪机构增开代理业务为“经代一体化”经营改革的突破口。目前,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门槛、专业技术水平、内控管理水平等均高于代理机构,但面对营销业务,由于展业成本远高于代理机构,经纪机构无法大量开展,尤其是在生存发展和业务多元化的压力和需求之下,很多经纪机构迫切呼吁增批开展代理业务的资格。可以考虑准予保险经纪机构成立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专门部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经监管机关行政审批之后,授予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

  二是设立专属代理机构和独立代理机构。当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时,就具有了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风险管理规划和保险安排的基础,此时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的区别就不再泾渭分明。因此,作为保险经代制度改革的远期规划,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某些州的做法,仅设立两种保险中介机构:一种是只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另一种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且可以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独立保险代理机构”,两种中介机构在准入门槛、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中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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