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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车险改革

发布时间:2016-03-03 14:58:21 来源:   作者:

 

太保产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  徐国夫

 

2014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业界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地位,拉长了保险业的产业链条,扩大了保险业的产业版图,为保险业长远发展划出了新的“蓝海”。同时“新国十条”在“深化保险行业改革”中提出“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这是国务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大决策。从“新国十条”提出的宏观背景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式的规模速度型转向集约式的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转向调整存量,经济发展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中国保险业实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无疑是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大战略决策。本文就商业车险改革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进行商业车险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车辆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风险保障能力逐步提升,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汽车保有量和投保率的快速提升,车辆保险的价格和服务对数亿老百姓都可能产生影响。所以车险既是行业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公共热点问题。从我国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来看,执行的是2006年中保协制定的ABC三套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基本一致,行业沿用至今未做实质性调整。这种相对集中统一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在当时市场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为此,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车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启用行业车险示范条款,为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561日正式启动全国第一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6个试点地区启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新条款》)。示范条款立足于行业健康发展,致力于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体现“新国十条”中提出“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新要求。

(一)理顺产品架构,优化条款体例。《新条款》中将主险和附加险全部按照不同类型的车险单独列明,将四个主险合并制定一个条款,分列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项目,提炼共性内容,简化条款。保险责任更明晰、富有针对性,便于阅读。同时,《新条款》将主险设计成4种,即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从保险消费者现实需求出发,修订和重新设计了附加险,减少了28个附加险,仅保留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常用的 10个附加险,并新增1个附加险,共11个附加险,将现行5个附加险承保的风险责任合并进入主险的保险责任,扩大了主险的赔偿范围。

(二)解决“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所谓“高保低赔”问题,是指保险人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保额,发生车辆全损,按照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这个问题源于外界对保险原理的误解(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所更换的都是新配件)。为此《新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对被保险人公平合理。所谓“无责不赔”,按照改革前条款,被保险人发生车损事故本车无责任时,对于第三者造成的本车损失,要求被保险车辆直接向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新条款》第十八条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提供多种赔偿方式,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解决了“无责不赔”的争议。

(三)扩大了保险责任。《新条款》适用进一步解决司法审判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扩大了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等保险的保险责任。坚持条款内容符合社会公众合理预期和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针对主险的保险责任,《新条款》删减了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内容,增加了保险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抓住商业车险改革的机遇,实现车险经营转型升级

宁夏作为第二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在即将开始实行的改革中,要正视和妥善解决商改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对于推动宁夏车险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提高精算水平和自主定价能力。商业车险改革核心就是要建立健全车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在车险条款方面,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标准化和个性化并存的车险条款体系;在车险费率方面,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保险公司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必将推动精算工作在产品定价方面核心作用的发挥。自主定价能力将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改革初期依靠低价格争抢业务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新车业务,完全忽略了驾驶员因素,精算技术尚未发挥真正的作用。虽然保险公司所采取的低价格策略争夺客户资源暂时行之有效,但长期来看无疑是饮鸩止渴。保险公司应当更好识别风险,选择业务和客户,改善业务结构,提升业务品质,最大限度地释放车险经营的利润空间。保险市场的竞争应当是公司品牌、销售渠道、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理赔服务、人才培养的良性竞争,这样才能够让精准定价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公司脱颖而出。

(二)利用大数据细分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差异化服务。当前,互联网和移动终端对大众生活的渗透不断加深。信息技术的变革,正在将“大一统”的保险市场分割为“小众”市场。市场细分维度将不再局限于客户细分的传统方式。通常一个特征,甚至是虚拟特征,就足以定位一个细分市场。而市场细分和识别更加便捷、透明,这就为传统保险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在车险改革的背景下,要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细分,制定差异化战略,顺应并把握变革的趋势将是致胜之道。保险公司要快速响应市场,通过实施差异化战略,推出“量体裁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同时,使得按需定制、按用付费等理念成为可能,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大有可为。

在理赔服务环节,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理赔体验,在理赔过程中对优质客户、女性客户等特定人群提供差异化服务,提升客户感知,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强化客户黏度。另一方面发挥反欺诈等风险防控作用,挤出理赔水分,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发展后劲。

(三)转变经营模式,发挥自主展业的能力。长期以来,财产保险行业内的多数公司过度依赖中介代理渠道拓展业务,忽视了内在自主展业能力的提升,导致保险公司自主的客户资源很少。如果这种局面不能有效改善,延续价格战、资源投放战略,那么保险公司竞争持续向恶性方向发展,将偏离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的初衷。目前如火如荼进行的宁夏商业车险的改革就是要保证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能力, 营造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赢“的局面,保持市场运行有序稳定,顺利实现商改良好开局。而保险公司应该持续深化销售体系建设,建立多渠道多样化的销售模式,丰富服务和营销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最优化的车险产品组合,实现精准营销,降低销售成本,建立良好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承保盈利的保险生态环境,从而确保为宁夏的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丰富、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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