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险宁夏分公司总经理 周晖
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者只有关注和尊重保险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形象提升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人人都变成了新闻发言人,都有事件传播能力和舆论影响力,同时传统媒体也因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被迫加大曝光的力度。本文对在新常态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第一,健全公司保险消费者维权机制,是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随着中国保监会深入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进一步健全了处理保险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提升了保险纠纷的化解能力。在公司内部建设中要畅通保险消费者维权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提升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的工作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张贴投诉流程、投诉解决时限,方便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渠道,规范工作处理流程,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并进行责任追究;建立保险消费者维权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和月度报告制度,将公司各级机构、各部门及投诉工作处理人员纳入闭环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各自责任,确保维权处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强化未决案件管控,分阶段对未决赔案集中进行处理,聚焦长期未决、大额未决和投诉案件的梳理、排查工作,提高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效率,提前化解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减少消费者投诉。
第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契约精神的宣传和教育。保险消费者教育是保险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保险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险销售的导购性和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决定了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应加强对消费者保险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履行如实告知和通知义务;加强保险消费理念的宣传,在营业场所引导消费者深入了解承保险种、理赔服务承诺,普及大众对于保险条款的认知,让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利益观;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充分利用“3•15”活动周、“7•8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将保险宣传工作升温,扩大宣传效果,提升行业形象。
第三,加强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从根源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保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培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于保险企业的合理要求和期望,也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自主检测、主动核查工作,做好风险处置及服务支持工作。结合中国保监会各项反舞弊、反欺诈、反洗钱、非法集资及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排查工作的要求,切实开展各类自查检查、整改回头看等工作。针对典型风险事件,向员工和保险消费者间进行宣导教育,提高员工和保险消费者的风险识别、风险判断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不受到侵害。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保险公司要树立保险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持续推动服务评价工作,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去,只有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行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