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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12-30 16:42:41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iation  Of  Ning 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缩写IAN),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金融保险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任务: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依据行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由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4、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经宁夏保监局授权,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及专业培训,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进行管理。

6、惩戒违法违规的会员。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l、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正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磨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编辑和出版保险信息刊物,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开展保险咨询和宣传活动。

(五)宣传

 1、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和先进单位,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保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授权经营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等;

(三)经区内各地市社团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组织。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协会。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省级分公司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后,其分支机构自然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组成部分,不再另行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单位理事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接受并配合本会的保险市场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组织领导会员开展本章程第二章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四)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增补;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聘任;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四)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有违纪、违法行为;

(6)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宁夏保监局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后须报宁夏保监局审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选举原则为,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为四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需提前或推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三)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本会与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二)各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三)协会秘书处与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合作共事。秘书处制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宁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市场发展和会员需求,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我区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认真履行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协议、规定、搞好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

(三)研究探讨我区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解决办法;

(四)提供同业间的业务合作,对会员单位给予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

(五)组织业务交流和考察,吸取有益经验,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主管部门拨款,会员单位及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举办较大型活动而临时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主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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