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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3 14:32:5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iation Of Ning 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缩写IAN),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金融保险政策,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开展扶贫、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全面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夏银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宁夏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宁夏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依据行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由会员单位协议使用或自愿采用。

4.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5.督促会员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和专业培训,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进行管理。

6.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正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5.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服务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之间、会员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调处矛盾,创造健康和谐的内外部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在授权范围内,为会员提供业务水平考试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等服务。

3.与国内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等提升保险行业水平的事项;

4.接受委托处理宁夏地区与保险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的事务。

5.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6.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编辑和出版保险信息刊物,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开展保险咨询和宣传活动。

(五)宣传

1.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宣传、文化建设和咨询活动。

2.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和先进单位,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保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5.宣传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在宁夏地区开展各种扶贫济困、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宁夏银保监局批准,在宁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等,或在宁夏境内各地市社团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行业内公告。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会员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动后10日内向本会书面报备,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理事会任职及监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接受并配合本会的保险市场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各项扶贫济困、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以及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罚、除名;

(七)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决算报告;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经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推荐,并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代表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离任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报备,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解决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经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经宁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人选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被行业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或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领域工作10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

(四)热爱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管理工作,保证年度经费收支平衡;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公司及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由理事会重新聘任秘书长,但离任前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产生或更换。全体监事推荐一名监事长。过半数即可成为监事长候选人。经监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市场发展和会员需求,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各专业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我区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认真履行本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协议、规定、搞好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

(三)研究探讨我区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解决办法;

(四)提供同业间的业务合作,对会员单位给予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

(五)组织业务交流和考察,吸取有益经验,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拨款,会员单位及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宁夏民政厅备案。会费标准如下:年度会费根据上年度保险保费收入划分为四档。

上一年度保费收入

会费(万元)

0亿元(含)至3亿元

3

3亿元(含)至10亿元

6.5

10亿元(含)至20亿元

16

20(含)亿元以上

27

当年新入会的会员应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日期为准,6月30日以前开业的缴纳本年度全额会费;7月1日以后开业的,缴纳本年度会费的一半。

本会在执行正常计划以外开展的全行业的大型活动或专项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优先考虑调整年度预算,不足部分按活动项目预算另行筹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夏民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举办较大型活动而临时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宁夏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宁夏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夏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在宁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宁夏银保监局、宁夏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夏银保监局、宁夏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宁夏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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