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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公众责任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6-12-29 16:10:02 来源:   作者:

 

宁夏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任卓然

 

近年来,国内及区内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公众责任保险的高度重视。如何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使其真正发挥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惠及广大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已经是摆在保险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积极发展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发展现状及对策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发展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保险类别,是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灭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当前,积极发展公众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当公共场所如公园、旅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运动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于经营者经济实力、赔偿态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如20045月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难的我国公民的家属分别获得了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受害者能够快速得到如此高额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是因为机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正因为有保险公司在背后支撑,事故的善后理赔才会顺利快捷。

二是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经营者总会遇到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企业也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如2003年重庆市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为补偿因毒气泄漏而造成周边群众无辜死伤和财产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仅首期支付赔偿款就高达3300多万元,这无疑将企业拖入了效益的深渊,但如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经营单位就可以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是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压力。

二、公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维权意识逐步提升,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正式施行,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基础。同时,对于生产经营企业来讲,经济生活的发展使潜在的风险范围加大,为转嫁日常经济生活中的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在近年来有了高速发展,目前各地方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各地方的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例如,20112014年,北京市有关区县政府通过购买政府公众责任保险等民生保险,为半数以上北京居民提供了公众责任事故风险保障,保障金额累计达8.2亿元,发生理赔250件,支付赔款247万元,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降低管理风险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放大了财政资金效率。投保政府公众责任保险,每年只需支付60万元保费,就可获得最高2200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资金放大近40倍。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则以人均不足1元的保费承担每人10万元的风险金额,以最低的保费提供高额保障,对于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提高行政效率作用显著。

二是减轻了政府管理压力。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赔偿和善后处理,第一时间支付保险赔偿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减短处理周期。在2012年“7.21”特大暴雨、2014年秋季大风导致的数十起事故中,保险公司建立绿色通道,全天候服务,快速将赔款支付到受害人手中,大大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险公司在政府和受害人间居中调停纠纷,妥善解决矛盾,得到政府和市民的认可。

三是强化了风险管理防范。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对承保的行政区域及辖区内大型活动开展风险查勘和评估,查找风险点,提示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共发放整改建议书10余份,联合政府开展各类保险及安全知识培训数十次,切实提高了政府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提升了政府保险意识。政府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观念,在更多领域引入商业保险转移风险。如2012年北京市民政局推动养老机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财政给予保费80%的财政补贴;2014年,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为全市21家三甲医院购买医院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等。

总体来说,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业务比重比较低,但我国相关部门比较重视该险种的发展,不少省市地方政府普遍通过立法开始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目前该险种的发展速度很快,发展势头很好,但还不够充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公众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目前,国内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对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但因举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等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自认倒霉。同时,经营者对自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且一旦出现大的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抚恤处理,根本不知道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

二是低保费、高风险,促使保险公司展业积极性不高。公众责任保险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各公司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不高。以区域性超市物美为例,2007年,物美超市在有全国20多家卖场和一级超市、30多家便利店,全部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总保费共18万元,保险公司需承担60%保险赔偿责任。“赔一个人,几年的保费都没了。”

三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对公众责任保险没有硬性投保要求,一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是“自己花钱,别人受益”;同时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不够完善,这也是制约公众责任险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动机制。

三、我区公众责任险的基本情况

相对于公众责任险蕴含的巨大市场需求,我区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尚在起步阶段,保费规模较小,但赔付较高,承担的保险责任较大,同时,保险消费者对公众责任险认识不足,投保意愿较低难以做到通过扩大承保覆盖面来分散保险风险。以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为例,2011-2015年公众责任险累计保费收入1162.6万元,累计赔付806.6万元,累计承担保险责任27.37亿元,简单赔付率达69.38%,其中2011年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天然气有限公司一起事故就赔付199.8万元,再次印证了目前公众责任险承保现状:“保费低、风险大,一旦出险,业务白干。”

相对于广泛的客户资源,只有极少部分的客户愿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风险难以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这也极大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以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为例,2015年全区所有投保客户中,个人客户31人,单位客户185家,其中,酒店餐饮业有25家、旅游行业21家,商场及商贸行业29家,办公楼59家,健身娱乐休闲会所15家,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单位不及应投保单位1%,尤其是影剧院这种特定场所投保客户为零。

四、推动我区公众责任险的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的认识水平。目前,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还谈不上运用公众责任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在社会上营造公众责任险发展的氛围,保险监管部门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宣传公众责任险的工作力度,以新颖的形式(如宣传册、产品推广会、新闻媒体等)和丰富多彩的内容大力宣传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共鸣,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为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积极联系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争取政策支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来说,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辅助进行社会管理,减轻财政负担和压力。为此,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现有公众责任险纯商业化推动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在一些人流密集的、涉及公众安全的企业和场所试点开展政府主导的公众责任保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公众责任推动进行强制保险。

三是积极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公众安全事故救助体系,促进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公众责任险发展最有力措施的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促进将公众责任险纳入公众安全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积极沟通、联系协调,从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层面,将综合性公众场所如商场、酒店、影剧院、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是否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作为准许其营业的一个硬条件。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对承保单位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培训,减少公众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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