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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行业保险欺诈工作浅谈

发布时间:2016-12-29 16:13:05 来源:   作者:

中国人寿财险宁夏分公司    姚骏

 

随着本地机动车保有量的稳定增长,以及广大车主保险意识的增强,车辆商业保险已成为广大车主开车上路时必备的保障之一,如同出发前要检查车辆安全性能一样重要。车辆行驶在路上,即便驾驶员技术再高,也难免发生意外,毕竟机动车只是机械化的运输工具,再者说,现在豪车满街跑,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也不在少数,没有人能保证自己开车不会发生意外。车辆保险虽然无法让你免于交通意外的发生,却能让意外发生后自己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小。正如保险行业经常流传的一句话“保险,不能改变你的生活,却能防止你的生活被改变”。

客观来讲,大家买保险就是为了防止因意外发生导致的经济损失,并没有过多的想法。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透明,以及车主及修理企业对保险条款的掌握,再加上车辆修理中的“猫腻”屡屡被曝光,有些居心叵测的不法人员便动起了歪脑筋,企图从保险赔款中获得利益,这就是“保险欺诈”。

车辆保险欺诈是指当事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故意制造、人为编造保险事故或扩大损失。其中包括采取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疾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等。

宁夏地区的几种保险欺诈方式:

    一、非第一现场单方事故,到第二现场找类似物体故意再次碰撞进行报案索赔。通常损失痕迹不会完全相符,碰撞碎片也残缺不全。多见于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发生的单方轻微事故,隔日报案。也有因第三方导致的损害,已向第三方索赔后,再用自己的保险进行重复赔偿的现象。

    二、第一现场事故,隔日报案。通常为酒后发生的单方轻微事故,损失不会太大,也没有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甄别起来较为简单,车身材料的特殊性会导致碰撞断裂面在数小时之后发生氧化变色、积尘,就是我们常讲的“新伤”与“老伤”的区别。

    三、套用旧件,故意制造单方事故进行索赔。多见于个别不法修理企业用来谋取高额利润。先把原车配件拆卸,后从各种渠道获得该车型的拆车件、旧件等成本较低的配件,进行碰撞,获取新配件的赔款,随后将原车配件再次安装。

    四、原车配件有旧伤,企图通过保险索赔,进行故意碰撞。

    五、正常事故,在维修过程中故意扩大损失,其中包括对受损轻微的配件进行扩损及对完好的配件进行扩损,企图更换配件谋取更多利益。

    六、两车或多车故意制造追尾等事故,谋取配件差价利润,该类案件双方车主通常都认识,车型较老或配件价值较高,常见于不法修理企业故意伪造事故。

    七、双方或多方事故,常见于追尾及前方车辆突然变道导致,双方车主互不相识,该类案件为近两年高发类型,多数为不法修理企业亲自操刀,驾车上路伺机寻找皮卡车、货车进行追尾,或寻找变道及违规行驶车辆故意碰撞,该类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八、酒后更换驾驶员。常见于晚间或凌晨时段,虽然交警部门近年来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并将酒驾入刑,可是还有个别车主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没喝醉或者当天没有交警巡查。酒后人体机能下降,反映迟钝,极易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减少损失,找来亲戚朋友“顶包”,企图获取赔款。

    九、先险后保案件,通常为车辆没有商业险或商业险到期未续保之前发生事故,带伤投保后过一段时间进行报案,期间对受损车辆进行藏匿。该类案件相对较好防范,主要控制在保险公司承保阶段,对于无商业车损险车辆承保时要求验车承保。也有个别套用车牌,用同一车型、颜色车辆进行伪造标的承保的现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相关名词做出了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每家保险公司都设有反欺诈岗,旨在打击以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法分子,净化车险市场,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反欺诈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中国人寿财险的一名反欺诈工作人员,我将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专业技能,在未来的工作中,甄别各种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为公司守住每一分钱,为客户保障每一份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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