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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洗钱风险浅析

发布时间:2017-01-23 14:07:02 来源:   作者:

泰康人寿宁夏分公司  刘建珺

从近年来国内外破获的洗钱犯罪案件来看,由于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增加,洗钱者转而寻找反洗钱措施相对宽松的行业。保险业因自身发展的特点导致洗钱风险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利用人寿保险,通过地下保单、团险业务、违规退保、保险欺诈等手段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私分为个人“小金库”。本文对人寿保险反洗钱问题作些探讨。

一、个人寿险业务洗钱风险的特点

(一)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的风险

通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保险人均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但保险公司更侧重于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信息的关注,而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并非保险业务关注的重点。就人身保险而言,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没有上限,对保险金额的审核,只要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允许,就可以投保任何一个想要的保险金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所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除外)。虽然核保人员会留意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相适应,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工商个体等群体的个人财产难以估量,而且保险公司一般都以投保人告知的信息为准,并不考量其信息的真实性。

(二)保险产品特性的风险

从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情况看,洗钱者往往选择一次性投入具有价值储存功能且资金量大,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作为洗钱工具。长期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年金保险都具有洗钱风险。

(三)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风险

通常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通过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以及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直接面对客户,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获得客户信息,是洗钱者能够接触的第一关。但目前国内中介机构对洗钱的基本特点、手法及危害性认识不足。为了经济利益,对客户资源考虑不多,保险公司无法做到客户信息共享。而且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易被洗钱者利用,风险较大。

(四)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资金无疑是稀缺资源和利润的源泉,保险公司更不例外。在与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相互竞争中,获得大量保费是生存的关键。个别保险营销员单纯以业绩为导向,追求业务量增长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客户身份资料放松审核。同样,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只有保险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因此,个别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明知客户可能有洗钱的嫌疑,却不能及时报告。

二、寿险公司常见的洗钱方式

(一)团险个做。最常见的团险个做大多是国企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保险或企业年金等险种,将单位的资金以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从企业的账上转移到保险公司,然后过一段时间去退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公司的相应费用后,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了的钱,从而达到各种目的。

(二)犹豫期退保洗钱。人寿保险合同普遍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扣除工本费之外退还全部保费的权利。这样,洗钱者可通过这种便利途径,作为保费的第三方支付者,使非法资金经保险机构短期体内周转后,授权他人全额领取已改变性质的退保金。

(三)通过保险中现金交易、趸缴进行洗钱。寿险公司普遍实行“零现金”管理,现有规定1000元以上禁止现金交易,在收取保费或进行退费操作时,均进行银行账户户名验证,确保保费的来源是来自投保人,退费亦是退到各项退费的所有人账户。如果投保人没有合理原因坚持要求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很容易引起保险公司的警觉。而趸缴洗钱是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全部保费,从而实现非法资金转换成寿险产品。

(四)保单质押贷款。目前很多银行开办了保单质押业务,通过保单质押获得的贷款金额,有时甚至允许为现金价值的80%。因此洗钱者可以在获得高额的保险之后,以质押贷款的形式获得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达到洗钱的目的。

(五)利用中介机构业务。洗钱者与保险中介机构合谋,利用其灵活的关系渠道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将犯罪收益纳入正常客户的资金账户中,以混淆和掩盖投保资金性质和投保人背景,协助将"黑钱"转换为保费。又如, 对于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性质、方式、效力、特定术语的意义以及特定行为的责任,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加以取消或变更。

三、加强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寿险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是认真梳理当前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结合保险业务发展,把反洗钱操作规程贯穿于各业务流程中。要建立责任问责机制,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人,通过业务检查或审计等手段,不断对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正与更新。

二是高级管理者要充分协调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反洗钱工作。要根据业务、产品洗钱风险的高低,合理配置相应的反洗钱人力资源,并赋予反洗钱牵头部门一定的考核及监督权限。根据业务发展及时更新技术控制措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是认真贯彻各项反洗钱制度。创新风险反洗钱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分析、上报工作。不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对反洗钱工作实际操作能力,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及时遏制洗钱犯罪、保险诈骗犯罪、恐怖融资犯罪的萌芽。把各项制度安排以及资源配置要紧密围绕有效性建设,做到责任明确到人,效果落到实处。董事会及高阶主管必须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核定风险管理政策,并将资源做最有效之配置,对风险管理单位给予支持,建立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文化,以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

(二)完善保险产品设计

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积极研发能够有效预防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

(三)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

一方面保险公司要重视其反洗钱工作,进行反洗钱宣传,特别是提高基层保险工作者的反洗钱意识。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实务培训,将反洗钱工作带来的新增操作环节镶嵌到原有业务环节之中,提高全员的反洗钱技能,尤其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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