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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服务“四个宁夏”建设

发布时间:2018-05-18 15:54:17 来源:   作者:

 

近年来我区保险业保持高速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保险业的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三大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险业在我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日益增强,为促进维护我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是推动司法实践的“生产力”,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加快转化,为促进我区保险司法审判,以及促进保险经营合法合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可以更好的为“依法治区”、建设“四个宁夏”服务。本文就加强保险法学研究,服务“四个宁夏”建设谈点个人看法。

但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纠纷日趋增多。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险纠纷案件审判面临严峻形势,主要表现为市场发育还不够成熟、诚信体系亟须建立,保险纠纷案件激增、类型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加大、裁判标准不一、专业审判力量匮乏,保险立法却尚待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尚待跟进诸多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探索解决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自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等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诉前调解。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又依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并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协办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作为平台,通过学术界、法律界、保险业界、人民法院的充分交流,运用案例指导制度引导、规范保险当事人行为,妥善化解保险纠纷,积极推动保险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

虽然各方在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但保险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很多,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义务、条款的解释及效力、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平衡规则等,这些问题关系到保险利益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是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恰恰关系到保险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其理论成果有助于保险业三大社会公共职能的在我区的充分发挥,推进我区保险纠纷司法审判质量的提高。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保险行业与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研究部门更应当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携起手来,相互促进,共同奉献智慧和力量,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需求。

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是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目的,也是保险法学理论研究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的落脚点。因此,要充发挥保险法学研究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促进保险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结合;要紧紧立足实际,切实回答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多出富有建设性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司法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把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保险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深化保险法学理论研究,为保险法学理论发展提供丰富滋养,在保险法学理论研究中始终关注司法审判实践,为推动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智力支持。要具体参与案件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业务调研、课题论证等,深化对国情社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认识,增强立足司法实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全面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通过制度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保险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深化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提升司法审判决策和实践水平,促进司法公正。要切实加强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探索保险法前沿理论,总结保险法教育经验,促进保险法学科的发展。要认真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研究,积极回应法治实践对保险法学理论的需求,通过法制讲座、主题研讨、新闻访谈等形式,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保险法治宣传,加强研究成果的信息交流与传播,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周春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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