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衔接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从工作时间表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已于9月1日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也已经停止相关业务。
启动衔接工作符合预期
此次调整并不意外。今年8月份,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于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5年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未扩张,保费收入也未达预期。数据显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正式落地。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一件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幅度一致,且两者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额度,即同时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尽快衔接,符合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投保人权益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复杂,《通知》对衔接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
《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8项内容作出提示,包括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等。
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万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超过1.2万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通知》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已经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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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 9月5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衔接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从工作时间表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已于9月1日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也已经停止相关业务。
启动衔接工作符合预期
此次调整并不意外。今年8月份,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于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5年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未扩张,保费收入也未达预期。数据显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正式落地。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一件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幅度一致,且两者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额度,即同时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尽快衔接,符合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投保人权益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复杂,《通知》对衔接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
《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8项内容作出提示,包括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等。
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万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超过1.2万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通知》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已经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付秋实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衔接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从工作时间表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已于9月1日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也已经停止相关业务。
启动衔接工作符合预期
此次调整并不意外。今年8月份,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于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5年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未扩张,保费收入也未达预期。数据显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正式落地。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一件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幅度一致,且两者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额度,即同时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尽快衔接,符合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投保人权益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复杂,《通知》对衔接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
《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8项内容作出提示,包括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等。
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万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超过1.2万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通知》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已经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付秋实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衔接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从工作时间表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已于9月1日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也已经停止相关业务。
启动衔接工作符合预期
此次调整并不意外。今年8月份,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于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5年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未扩张,保费收入也未达预期。数据显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正式落地。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一件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幅度一致,且两者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额度,即同时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尽快衔接,符合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投保人权益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复杂,《通知》对衔接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
《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8项内容作出提示,包括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等。
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万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超过1.2万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通知》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已经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衔接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从工作时间表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已于9月1日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也已经停止相关业务。
启动衔接工作符合预期
此次调整并不意外。今年8月份,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金融监管总局答复称,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于2018年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
试点5年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未扩张,保费收入也未达预期。数据显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支柱”正式落地。一系列相关政策明确了一件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税收优惠幅度一致,且两者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收优惠额度,即同时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尽快衔接,符合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衔接工作充分考虑投保人权益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复杂,《通知》对衔接工作进行了细致的安排。
《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8项内容作出提示,包括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等。
另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万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超过1.2万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通知》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比如,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已经不能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付秋实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付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