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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保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6 11:18:3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宁夏保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有会员。

第二章 会员和会籍

第四条 学会吸收在宁夏地区省级保险业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为会员。申请成为学会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机构,在学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加入学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学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个人会员应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1名理事的推荐表;

(四)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对申请入会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对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单位和个人),由学会秘书处予以登记,并按照规定向其发放会员证;对审批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会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管理会员有关信用信息,对会员信息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条 会员在学会分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会员。

第十一条 除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外,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学会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活动

(二)获得学会出版物、期刊以及通讯资料;

(三)参加学会举办的培训班、沙龙以及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

(四)在学会媒介刊载新闻、发布信息;

(五)其他应当获得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学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变更报备材料。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发挥其影响力,积极参与学会建设与发展;

(二)传达落实监管机构、学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三)维护本单位与学会的良好沟通渠道;

(四)配合和支持其他有关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 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行业内进行公告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体资格撤销、解散的;

(二)会员申请退会并经学会确认的; 

(三)不再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1年不缴纳会费的;

(五)连续1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不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学会于30个工作日内收回其会员证,并在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建立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学会的日常联系。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更新学会会员系统信息,并确认。

第十八条 会员应按照《宁夏保险学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告学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法人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五)变更联络人;

(五)学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为保险业发展或学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学会将视情形给予适当形式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学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学会《章程》或学术造假的,学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会移交相关部门,并提请宁夏银保监局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形式: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前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由学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决定。处分决定应通过学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学会申请复议。学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一)屡次违规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反学会《章程》或学术造假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和复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会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向宁夏银保监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是对学会《章程》的补充与说明,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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