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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提示书

发布时间:2012-01-05 14:54:57 来源:宁夏保监局   作者:

尊敬的保险消费者:

为了维护您在投保及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请您在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在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通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或拨打开办电话营销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电话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

2、对于“全险”或“全保”的概念请您正确理解,在实际投保中,很少有任何风险都承担保险责任的险种,请您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阅读各个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式及比例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包括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清楚保费计算中的各种参考因素,如无赔款折扣等。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过户、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事由,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人在赔偿时是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5、请您监督并协助保险人的理赔流程:保险人自收到您的赔偿请求后,书面通知您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若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保险人自收到您提供的全部资料后应当及时核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自赔款支付后15日内对您进行理赔服务回访。

6、您可以通过承保公司的柜台、服务电话或者登录承保公司网站查询您的商业保险保单信息、状态以及理赔情况。

 

宁夏保监局监督电话     0951-5699052  0951-56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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