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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保险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3 14:45:00 来源:   作者:

宁夏保险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宁夏保险学会章程》规定,结合学会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合理负担、用之得当、权责对等的原则,确保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上年决算及本年预算。

第五条 会费使用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专业中介机构会员及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章程规定的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单位会员应按会员大会决定的会费缴纳标准,按规定缴纳会费,以支持学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基础服务项目: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编写本地区保险史志。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九条 年度会费根据上年度保险保费收入划分为四档。

规模(保费收入)

会费(万元)

0亿元(含)至3亿元

2

3亿元(含)至10亿元

4

10亿元(含)至20亿元

7

20(含)亿元以上

12

第十条 当年新入会的会员应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日期为准,6月30日以前开业的缴纳本年度全额会费;7月1日以后开业的,缴纳本年度会费的一半。

第十一条 学会在执行正常计划以外开展的全行业的大型活动或专项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优先考虑调整年度预算,不足部分按活动项目预算另行筹集专项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如确实出现经营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适当减免年度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当学会会费收入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20万(含)以上时,学会可以对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减免额度为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额度的60%,减免方式为各会员缴纳会费所占会费总额的份额。具体减免方案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会员单位在支持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可适当减免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缴纳档位上升,按原会费缴纳档位进行缴纳,次年按升档会费缴纳档位进行缴纳。

第十五条 学会决算出现超出预算时,学会优先对年度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补缺,调整补缺不足以弥补决算收支差额时,学会可提请会员单位认缴会费收支差额,弥补学会决算收支差额。具体方案由秘书处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会费的缴纳

第十六条 会员接到缴费通知后,可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会费。也可分两次交清,每年3月31日前交纳一半会费,9月30日前交清全年会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两会提交申请,经理事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延期至10月30日以前。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采取银行转账或网银划款,收到会费后学会秘书处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宁夏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费收支统一由学会财务收管,学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年度项目预算,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宁夏保险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交流、理论研究、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交通工具、差旅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二十三条 学会各项支出实行授权制。会费收入、支出设立专账,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会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向宁夏民政厅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险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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