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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14:24:49 来源:   作者:

保监财会〔2017〕18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规定,我会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期的数据报送

  免征期内,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监管费收费的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15日前向所属执收单位报送保险业监管费报告单(含电子数据)。

二、关于免征前的汇算清缴

  (一)各保险机构对于2017年1-6月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按照现有收费标准,以2016年度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后减半缴纳。其中,已实施减半政策的新开业保险机构按照“减半再减半”的原则缴纳。

  (二)各保险机构对于2016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保险业监管费,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补缴。

  (三)2017年上半年新开业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应以当年1-6月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为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清缴。

  (四)保险业监管费的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间不变。

三、关于多缴费的退库办理

一)退库申请。保险机构因免征政策多缴保险业监管费需办理退库的,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退款申请书(见附件1)。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份(加盖财务章)。

  3.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加盖财务章)。

  保险机构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退库的,逾期不再受理。

  (二)退库资料审核。执收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于2017年9月8前,将退库申请书(见附件2)及《非税收入退库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我会,我会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退库资金管理。退库资金到位后,执收单位应尽快完成退库工作,退库方式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附件:1.退款申请书

2.退库申请书

  3.非税收入退库申请汇总表

                               

 

中国保监会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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