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18〕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履行职责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合理负担、用之得当、权责对等的原则,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上年决算及本年预算。
第五条 会费使用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缴纳会费是章程规定的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单位会员应按会员大会决定的会费缴纳标准,按规定缴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基础服务项目:自律、维权、交流、服务、宣传、教育培训、文化活动、理论研究等。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八条 年度会费根据上年度保险保费收入划分为四档。
上一年度保费收入 | 会费(万元) |
0亿元(含)至3亿元 | 4 |
3亿元(含)至10亿元 | 9.5 |
10亿元(含)至20亿元 | 22 |
20(含)亿元以上 | 35 |
第九条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中介机构会员及地市级协会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 当年新入会的会员应以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日期为准,6月30日以前开业的缴纳本年度全额会费;7月1日以后开业的,缴纳本年度会费的一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确实出现经营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适当减免年度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当协会会费收入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10%(含)以上时,协会可以对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会费的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接到缴费通知后,可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会费。也可分两次交清,每年3月31日前交纳一半会费,9月30日前交清全年会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申请,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延期至10月31日以前。
第十四条 协会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后,各会员单位采取银行转账或网银划款的方式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七条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各项支出实行授权制。会费收入、支出设立专账管理,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会费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