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保监发〔2005〕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保险市场以及县域保险市场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发展,提高营销员持证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保险公司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保险代理公司;考试承办单位是指受宁夏保监局委托,负责宁夏境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组织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集体报名的考生。
第五条 本办法的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考生。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政策实施范围的考生可不受报考学历条件限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回族、其他散居的少数民族以及山区7县(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海原、盐池、同心)2区(固原市原州区和红寺堡开发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生,给予加5-10分的照顾。其中,回族、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10分的照顾,山区7县2区的汉族考生给予加5分的照顾。
第八条 对于宁夏保监局实施乡乡设立保险营销服务部改革试点地区,由试点公司统一报名参加考试,并最终在试点地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的考生,给予加5-10分的照顾。其中,回族、其他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10分的照顾;汉族考生给予加5分的照顾。
第九条 以上两项照顾政策的照顾分数不累积。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考试照顾政策的实施采取先考试,后提交申请材料的程序。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在报名考试时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附件1)。
第十一条 若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的考试成绩与给予的照顾加分之和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向宁夏保监局申请考试降分政策照顾。
第十二条 申请降分政策照顾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五、达到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岗前培训相关要求;
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考生,应在考试成绩公布起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申请考试降分政策照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申请表》(附件2);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出具参加岗前培训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降分政策照顾申请条件的考生,应通过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向宁夏保监局提交申请,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将申请材料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宁夏保监局。
第十五条 宁夏保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申请的,给予降分政策照顾,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宁夏保监局决定给予考试政策照顾的考生,其《资格证书》应由本人或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宁夏保监局领取。
第十七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应交由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代为保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所保管《资格证书》的遗失、毁损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度末(年末的一个月内)应由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向宁夏保监局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持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证人仍在本办法考试照顾政策规定行政区划范围居住且与试点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
二、当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三、未因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四、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对《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附件3);
二、《资格证书》原件 ;
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四、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出具的后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换发事宜以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迁移出本办法考试照顾政策规定行政区划范围的;
二、持证人身故的;
三、与本办法规定试点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四、《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审的;
五、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填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负责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试承办单位负责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填写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二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宁夏保监局对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申请考试政策照顾考生所提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宁夏保监局在核发考试照顾政策考生《资格证书》时,查验、核实证书持有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核对与其考试报名材料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考试照顾政策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 给予考试政策照顾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考生,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确保其在法律法规、执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后续教育,并对其展业行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员的流动情况、奖惩情况报宁夏保监局。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拟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确认成绩无效,取消两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终身不得享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宁夏保监局不予受理申请,给予警告,确认成绩无效,取消两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终身不得享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拟申请、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宁夏保监局取消其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取消其三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拟申请、申请考试照顾政策的考生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对其进行行业通报。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尽审查责任的,该公司报名考生半年内不得享受考试照顾政策。
第三十五条 通过考试照顾政策取得的《资格证书》,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宁夏保监局依法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进入者的;
五、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
2、《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申请表》
3、《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附件1: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申请降分类)
编号:□□□□——□□□□□□ ( 年 次)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件号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拟属保险公司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邮 编 | ||||||||
有 关 事 项 说 明 | (一)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有( ) 无( ) (二) 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有( ) 无( )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有( ) 无( ) | ||||||||
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保险公司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考点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要求事项:1、本表填写考生应符合《宁夏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照顾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第八条规定。2、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3、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4、“有关事项说明”栏应如实在“有”或“无”的括号中划“√”;5、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2:
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申请表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学历 | ||||||||
户口所在地 | |||||||||
所属保险公司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邮 编 | ||||||||
考试次数 | 考试分数 | ||||||||
准考证号 | |||||||||
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及所附材料均属实,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 ||||||||
所属保险省级分公司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加盖公司印章) | ||||||||
保监局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加盖保监局印章) | ||||||||
要求事项:1、本表填写考生应符合《宁夏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政策照顾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本人及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岗前培训证明附附在本表背面;3、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4、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申请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3:
宁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户口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所属公司 | |||||||||||
资格证书号码 | 取得资格证书时间 | ||||||||||
代理合同号码 | 代理合同签订时间 | ||||||||||
有关 事项 说明 |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有( ) 无( )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 有( ) 无( )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 有( )无( ) | ||||||||||
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保险公司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 ||||||||||
保监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 ||||||||||
要求事项:1、通过考试政策照顾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本表。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后续教育培训证明附在本表背面;3、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4、“有关事项说明”栏应如实在“有”或“无”的括号中划“√”;5、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申请人员流水顺序号。